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吳恩玉
  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財產之一,國有土地上房屋怎麼征收、如何補償、補償標準怎樣?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還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主體從過去的建設單位改為了政府,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介紹,《條例》總結了省內各地在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制度建設和工作實踐中的一些經驗和創新,建立完善了符合浙江實際的房屋征收工作體制機制,《條例》的施行有利於從制度和源頭上緩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發的利益衝突和矛盾糾紛,維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房屋征收補償主體是政府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國務院條例建立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補償主體和程序等方面對過去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作了重大調整。
  丁祖年介紹,這種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明確征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明確規定政府是征收與補償的主體;三是完善了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公眾參與和程序公開機制;四是以司法強遷取代了行政強遷,提升了強制執行的公信力。
  隨著國務院條例的出台,《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已經明顯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且國務院條例有多處明確授權地方制定具體辦法。為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在前期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將《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列入2014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
  今年5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
  《條例》明確政府職責,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主體是政府。但房屋征收與補償又不僅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眾和各種社會組織,並且征收活動歷時時間長、範圍廣、法律關係複雜。
  《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對政府的行政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補充和完善了各環節的時序和具體要求。為落實對具體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審查要求,《條例》規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超半數不同意應組織聽證
  考慮到舊城區改建項目具有特殊性,這類項目是否啟動、何時啟動、如何補償等應當更多地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否則後續工作很難開展。
  《條例》對此種情形下的征收程序作了特別規定:一是要求舊城區改建前應當先進行意願徵詢,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二是要求補償協議的簽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值得註意的是,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因舊城區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適用上述制度。
  為體現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條例》規定了征收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完善了就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程序,強調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會,並明確了參加聽證的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的產生與選定辦法。
  此外,《條例》還充實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規定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內容和要求,並明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涉及一百個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過這些規定對政府的征收行為、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予以規範,從而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強化對被征收人權益保護
  《條例》從補償範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方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補償方式方面,《條例》規定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以便於被征收人慎重考慮補償方式的選擇。
  針對被征收人搬遷後房屋征收部門長時間不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情形,《條例》明確了產權調換房屋的交付期限即過渡期限,以及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經濟補償責任,並規定: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後超過二十四個月仍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產權調換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六個月內交付與原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
  在住房優先保障方面,《條例》建立了最低補償制度,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最低補償建築面積且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被征收人,按照最低補償建築面積予以補償,並明確最低補償建築面積不小於四十五平方米。
  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面,為了既充分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增強可操作性,《條例》在確立補償不低於被征收房屋價值百分之五的最低標準的同時,還規定,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政府確定的補償費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法制網杭州10月13日電  (原標題:舊城區改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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